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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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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科学与科学活动的运行

第6章 科学研究中的伦理道德


  可以想像到,如果镭落在恶人的手中,它就会变成非常危险的东西。这里可能会产生这样一个问题:知晓了大自然的奥秘是否有益于人类,从新发现中得到的是裨益呢,还是它将有害于人类。诺贝尔的发明就是一个典型的事例。烈性炸药可以使人们创造奇迹,然而它在那些把人民推向战争的罪魁们的手中就成了可怕的破坏手段。我是信仰诺贝尔的人们当中的一个,我相信,人类从新的发现中获得的将是更美好的东西,而不是危害。[1]     ——居里



  理想的科学研究被描述为一个科学家求真、至善、臻美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科学家揭示着自然界的客观规律,开发应用有利于人类利益的技术,去追求人类社会的持续、和谐的发展。但是,理想状态只能是一个无限接近到无法到达的状态,科学和现实社会就会产生各种各样的冲突和矛盾,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的关系就成一个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1、什么是科技伦理道德

  尽管伦理和道德往往被认为是同一个概念,但它们有着细微的差别[2]。自从有了人类,伦理道德问题就产生了。

  科技伦理道德是指如何使伦理道德规范运用到涉及科技活动的现实的具体问题的规范问题,它的目的在于探讨如何使道德要求通过科技活动的行为规则与行为程序得以实现。科技伦理道德分为两个部分:职业伦理道德和社会伦理道德。前面关于科学精神、科技越轨行为等的讨论实际上从科学作为一个职业的角度狭义地论述了科技的伦理道德。本章将要讨论的是科技的社会伦理,也就是科学家在科技活动应当如何和怎样承担社会责任问题。

  近代以来的科学,特别是自然科学在结构上与古代科学截然不同的特点,它不仅含有纯思辨的基础理论知识,而且也包含着有目的性的实际的行为,这些行为涉及到社会的各个方面:政治、军事、经济、文化等等。这种科学研究中的行动与人类其他行为一样,只要是行动,则势必就要与一个关涉行为后果的“责任”的概念相联系。也就是说,我们讲科技伦理,并不是指科技成果本身有什么伦理,而是指科学研究、技术探索过程中的伦理,更是指科学研究应用到政治、经济、文化、军事领域之中产生的伦理问题。

  当科学家成为社会职业角色之后,他的社会道德义务就开始显现。因为科学已不再是探索自然奥秘的个人目的和唯一目的,它成为了满足社会经济、政治等需要的一种工具,更直接地为科研活动的组织者(例如国家)和赞助者(例如企业)服务。无论从研究手段还是从研究目的来看,科学家的行为都和其他人的行为一样,时刻处在社会各阶层的关注之下,受制于社会的普遍道德规范和标准。

  2、几种科技伦理观的差异

  一种是科技与伦理的分离的观点。这种观点认为,科学家的研究目的是追求现实世界中存在着的客观真理,判断科学知识及理论的标准是真与假,而不是道德意义上的好与坏;工程技术人员的工程营建所依据的也是自然界本身的客观法则,判断技术发明与应用的标准是先进或落后,而不是道德意义上的善与恶。因此,科技领域本身是价值中立的,并非伦理道德的研究对象。科学技术没有价值偏好,属价值中性,因此科技本身与伦理无涉,科技发展本质上与道德进步是统一的;之所以出现伦理问题,是因为人们不恰当地使用了科技成果。至少在20世纪20年代以前,很多科学家的想法是不为政治和意识形态所左右,埋头于抛开价值观的研究,一切科研活动的精神是“为科学而科学”。

  另一种是科技与伦理的统一的观点。这种观点认为,科技是由知识、方法、活动、产品等不同层面和环节构成的整体。诚然,知识形态的科技可以看作是价值中立的,但科技方法、科技活动、科技产品以及科技产品的运用,明显渗透着社会、文化和伦理的因素,带有价值。我们可以说原子能知识是中性的,它能用以原子弹制造,也能用于核发电;但制造原子弹的科技方法和目标里,如原子弹功能和后果是什么,为什么要造原子弹而不是核电站等,却融进了人的价值要素。以科技产品形式出现的原子弹也是负荷价值的,无论人们是否使用它,也无论是由哪些个人、群体、国家使用,都不能改变原子弹的属性。不能说存放在武器库里的核武器就不是杀人武器,在道德上就是清白的。现代科技不是外在于人的成果,而是活生生的人正在从事着的人类实践活动。科技与科技的运用后果并非绝对分立,把科技视为工具或视为奴役者都是对人类责任的放弃和逃避。科技本身负载着价值,科学的社会规范与科学家的伦理责任是一致的。当代科技主体在科技-伦理实践中应当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遵循客观公正性和公众利益优先性的基本伦理原则,在科技与社会伦理价值体系之间建立有效的缓冲机制。

  第三种观点是科学与伦理方面的两难困境是不可调和的。科技活动的主体是科学家,科技活动和科技成果运用的伦理问题总是与科学家员紧密联系的。既然科技本身蕴含着价值与伦理特征,那么,科学家就不应游离于道德规范之外了,而应受一定规范的制约,由此必然会引出科技人员的社会伦理责任问题。 但是,当科学技术成为一种社会活动时,当科技的立项研究、科技产品的开发生产均是由政府、集团或企业投资并实施控制时,科学家在某种程度上便失去了独立性和自主性而成为了受雇于人的工具。当政府、集团或企业的局部的、眼前的、直接的、暂时的利益,与人类根本的、长远的、社会-自然整体利益发生冲突时,服务于某个部门或企业的科学家,个人已经无法应对由此产生的价值与伦理的二难困境。

  第四种观点是科学的伦理后果的客观不可预测论。对一个从事基础研究的科学家来说,要他能预见到他所选择的课题会带来什么样的道德上的后果,实际上是不可能的,不管他是多么努力地试图做到这一点。即使是最聪明的人,也不可能预制一个基础理论的发现将来可能产生的一切影响。既然不可预测,如果给科学研究过早地带上伦理道德的枷锁,只能导致放弃一切科学活动。不管会出现什么样的伦理后果,科学研究活动都是必然要进行的。

  当遇到科学与伦理发生冲突时,一个具有社会责任感的科学家有多种态度,或者是进行拒绝直接接触这类研究的行动,或者以科学家的专业知识来进行说明科学研究后果的启蒙教育活动。在政府的力量或者组织的力量很强的地方,个别科学家的反抗往往是无能为力的,此时大多数人的选择是,当自己对这个研究项目感兴趣而且有足够的经费来源时,就不会考虑这些研究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了,最多只是给出他们的警告。

  3、不同领域涉及的科技伦理

  1)核与生化武器伦理。核武器与生化武器的伦理问题主要是它们与战争的关联。核武器包括原子弹、氢弹和中子弹以及由它们组合起来的各种战略导弹。普通炸弹的威力主要是高温灼伤和弹片击伤, 而原子弹能产生5种杀伤力:光辐射、冲击波、早期核辐射、电磁脉冲以及放射性污染。这些因素都具有极强的杀伤力,而且范围可到达30公里以外。氢弹是利用轻原子核聚变反应所放出的巨大能量起杀伤破坏作用的爆炸性武器,比原子弹的威力大得多。中子弹是以核爆炸时所放出大量高能中子作为主要杀伤因素的一种新型战术核武器。中子弹破坏建筑物、运输工具和作战装备的能力较小,主要以强大的中子流杀伤在建筑物、运输工具和作战装备内的人员。生物武器是一种特殊的大规模杀伤性武器, 由生物战剂及其施放装置组成。生物战剂是战争中用来杀伤人员、牲畜和毁坏农作物的致病微生物细菌毒素,而且有传染性,具有污染范围广、危害时间长、传播途径多、不容易侦察等特点。化学武器主要是化学毒剂,包括神经性毒剂、糜烂性毒剂、全身中毒性毒剂、失能性毒剂、窒息性和刺激性毒剂等,它们通过爆炸法、加热蒸发法、播撒法等散布方式,形成气溶胶状、蒸汽状、液滴状和微粉状物质,对人畜起着巨大的伤害作用。无论是核武器还是生化武器,对人类及其生存环境的破坏作用都是难以估量的,尽管人们在众多的场合中都呼吁反对以任何形式使用核武器和生化武器,但是它们似乎是不可避免地总是出现在战场上。

  2)计算机与网络伦理。首先是对个人隐私的挑战。人的姓名、性别、身体状况、家庭状况、财产状况、社会生活背景资料在网络的空间中将会是一连串的符号。网络本身的开放性与这些符号的通用性对个人隐私的保护是一个挑战。保护个人隐私是一项社会基本的伦理要求,是人类文明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在网络交往活动中,人们如何切实保护合法的个人隐私、如何防止把个人隐私作为谋取经济利益的手段,将成为人类社会在网络时代首当其冲的伦理难题。其次是知识产权的保护。网络经济的出现使知识产权的保护面临种种困惑。法律要保障知识首创者或所有者的权利,但知识产权的保护存在一个公平的道德问题。如果在网络上人们非法复制、使用有知识产权的软件是一种不道德行为,那么社会性的、公开性的知识由个人垄断而导致妨碍社会进步同样是一种不公平、不道德的行为。网络的普及越来越强烈地要求政府或社会处理好知识产权保护与知识网络资源的共享、合理利用两者相互矛盾的难题。第三是网民的道德人格。随着网络经济、网络社会的不断扩展,所谓“因特网综合症”也在一些网民(尤其是一些“网虫”)身上发生了。在发达国家的一些“网虫”,可以没有家庭、可以辞去满意的工作,可以抛弃身边的亲人,但他们决不能没有网络,不能没有网络经济和网络社会的支撑,导致家庭及社会价值观的改变。

  3)生命与医学伦理。生命与医学领域的伦理问题比比皆是,克隆人问题、基因工程问题、基因组遗传信息的应用和隐私权问题、基因歧视问题、基因诊断与基因治疗问题、转基因食品与转基因农作物问题、遗传资源和多样性保护问题,以及基因武器问题等等,不一而足。例如,基因技术在给人类带来巨大帮助的同时,也对人类文明产生了巨大的威胁;一方面会延长人类的寿命,另一方面也会影响生命的质量。

  4)生态与环境伦理。人与自然环境的关系问题,自人类出现就已经存在,到近代开始成为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近代工业以来,由于人类对自然资源的掠夺性开发,废水、废气和废渣等的任意排放,使生态环境严重污染,正常的生物链遭到破坏,大量的动物、植物面临灭绝,使得生态与环境领域的科学伦理表现得尤为突出。人类正是从现代的生态环境的危机(包括资源枯竭、人口膨胀、大气和水的严重污染、酸雨、干旱、沙漠化等等)不但给现代人带来灾难,而且会危及后代来探讨环境问题的。探讨环境方面的科技伦理学认为,要制止这种破坏,恢复或重建人类的美好家园,不但要控制人口增长,要植树造林、治理沙漠等等,更要从根本上认识生态环境危机给人类带来的灾难,不但要调整现代人之间的各种利益关系,而且要搞好可持续发展,维护子孙后代的利益,给他们留下一个美好的生存空间。

  5)工程伦理。主要指工程技术人员在大型工程的设计、实施中的伦理问题。工程对社会和自然的影响越来越大,从而要求工程师对公众和自然切实负起伦理义务的呼声也越来越高。一项工程既涉及到工程业主的利益,也涉及到社会公众的利益,还涉及到自然环境的利益,因此工程师也要肩负这3方面的伦理义务。工程伦理有4项道德规范:一是责任规范,包括决策者的责任、设计人员的责任、工程承包者的责任、每个人都应有的责任;二是公平规范,即利益分配应该是公平的;三是安全规范,包括工程设计安全和生态安全;四是风险规范,即充分考虑到工程建设带来的种种风险,并做出相应的防范措施,并强调应把生态伦理的思想贯穿到工程建设中去。

  6)宇宙伦理。宇宙伦理涉及的问题是如何保证宇航技术应用于人类的和平利益,而不是在这个领域的军事竞赛;空间资源是人类的共同利益,如何共平等地分配宇航利益;如何妥善处理太空垃圾。

  4、科学家与军事研究

  军事研究是涉及伦理问题的重要领域。在古代,科学家像普通社会公民一样参与战争,参与战争的动力来源于对民族、对国家的义务和感情。从近代开始,科学技术的作用越来越大,在战争中逐渐取代了宗教和道义的作用成为决定战争胜负的最有力的武器。特别是在一次世界大战化学武器和二次世界大战原子弹的使用,战争对科学的依赖程度越来越大,两个超级大国的冷战对峙把军事研究提到了相当的高度。现代科学家参与军事研究多少有些无奈,因为在科学技术高度综合化的今天,要在研究的民用与军事之间划出一道明显的界限,并让科学家安心于民用研究而不越雷池一步,几乎是不可能的。更为重要的是,从基础研究到成果应用的速度特别快,应用的途径特别多,有的时候一个科学家来没有来得及思考他的发现的后果,该发现就已经进入了实际应用中。还有,科学中充满竞争,很多科学家在进行同一项研究,因此某个科学发现已经不能有少数几个科学家控制。1938年哈恩(O.Hahn,1879-1968)、迈特纳(C.Meintner,1878-1968)等人发现核裂变,1939年约里奥·居里夫妇(Irene Joliot-Curie, Frederic Joliot-Curie)发现辐射过程可以产生链式反应,1942年费米(E.Fermi,1901-1954)等建成第一座核反应堆,1945年原子弹爆炸,这样的后果毫无疑问出乎哈恩等人的意外。

  从现代军事技术史看,每一个重大的变革无一例外是由科学家做出而后被应用于军事。核武器的发明、战略导弹的改进以及太空向军事化武器化的过渡,无疑不显示出科学家的思想轨迹。实际上这种轨迹与科学通过民用技术转化为生产力没有什么两样。科学家一方面以发现和发明造福人类,另一方面又无法摆脱军事和政治控制。

  控制论提出者维纳(N.Wiener,1894-1964)是一个极端反对进行军事研究的科学家。他认为每一个科学家都应该对自己的活动结果负责。他说:“参加设计原子弹的科学家的经验证明,在这方面任何一种发明都会使无限威力的工具落到科学家们不信任的那些人手里。同样也很清楚,在我们的文明情况下,传播有关武器的情报实际上就意味着促进这种武器的应用。即使我不直接参加去轰炸或毒杀手无寸铁的居民,但我还要和那些从这里得到科学知识的人一样地负全部责任。”[3]

  组织过曼哈顿工程的奥本海默(J.R.Oppenheimer )认为,我们可以设想原子弹作为军事力量的三种不同的、与时间由某种关联的方式。第一种是用来摧毁工厂和杀戮平民的工具,这是战略武器的极端形式;第二种是把原子弹用于军事目标,它能否被使用取决于战略的考虑。第三种是成为战争的威慑力量,导致没有战争的局面。但是究竟这三种用法哪一种会发生,都不完全取决于科学家,而且也不仅仅是原子弹问题,还涉及到国家问题、公众问题[4]

  还有,在道义上,很多科学家认为军事研究如果从防卫的角度出发则是必要的,而且是符合道德的,也就是说科学家相信“防卫就是正义”。科学家向其他人一样都希望生活在一个安定和平的环境里,因此对武器防卫持普遍赞成的态度,尤其是当民族的生存和国家的利益受到威胁(即使是潜在的或者由政治家宣称的)需要维护时。当然这种观点也是值得商榷的,因为战争战略中的进攻与防御和战争性质的罪恶与正义并不完全等同,防卫与进攻是相对的,当防卫的力量增大到一定限度时就变成了进攻的力量。爱因斯坦、西拉德敦促美国政府进行原子弹制造的出发点就是防卫,最后却用于日本,而当时政府已经知道了日本尚没有能力制造核武器。而且,在和平时代,几乎每一个国家的军事科学研究都是在防卫的口号下进行的,这可能掩盖了政府用军事手段达到政治目的的实质。

  5、两个典型案例:哈伯的毒气与米勒的DDT

  1)极端的爱国精神驱使的哈伯。

哈伯
  德国犹太科学家哈伯(F.Haber,1868-1934)一生从事化学研究,曾在1906年发明了氨的合成法,1908年又发明了合成氨的催化剂,为工业化生产奠定了基础,使人类摆脱了农业肥料只能使用天然氮肥的困难局面。哈伯的研究成果得到了人们的普遍赞誉。

  1906年哈伯成为卡尔斯鲁厄大学的化学教授, 1911年改任在柏林近郊的威廉物理化学及电化学研究所所长,同时兼任柏林大学教授。1914年世界大战爆发,民族沙文主义所煽起的盲目的爱国热情将哈伯深深地卷入故争的漩涡。他所领导的实验室成了为战争服务的重要军事机构:哈伯承担了战争所需的材料的供应和研制工作,特别在研制战争毒气方面。他曾错误地认为,毒气进攻乃是一种结束战争、缩短战争时间的好办法,从而担任了大战中德国施行毒气战的科学负责人。哈伯明知他的研究结果已经被直接用于战争,但一种偏狭的爱国热情战胜了科学家的道德良知,在遭到妻子等多人的斥责后仍然不遗余力地潜心研究威力更大的新型毒气弹,他的妻子因为对丈夫行为的负罪感而自杀。

  根据哈伯的建议, 1915年1月德军把装有氯气的钢瓶放在阵地前沿施放,借助风力把氯气吹向敌阵。第一次野外试验获得成功。该年4月22日在德军发动的伊普雷战役中,在6公里宽的前沿阵地上,在5分钟内德军施放了180吨氯气,约一人高的黄绿色毒气借着风势沿地面冲向英法阵地,进入战壕并滞留下来。这股毒浪使英法军队感到鼻腔、咽喉的疼痛,随后有些人窒息而死。这样英法士兵被吓得惊慌失措,四散奔逃。据估计,英法军队约有15000人中毒。这是军事史上第一次大规模使用杀伤性毒剂的现代化学战的开始。此后,交战的双方都使用毒气,而且毒气的品种有了新的发展。毒气所造成的伤亡,连德国当局都没有估计到。使用毒气进行化学战,在欧洲各国遭到人民的一致谴责。科学家们更是指责这种不人道的行径。一战结束后,哈伯曾一度被列入战争罪犯的名单中,1918年哈伯被授予诺贝尔化学奖更是引起了英法等国的强烈抗议。哈伯也因此在精神上受到很大的震动,战争结束不久,他害怕被当作战犯而逃到乡下约半年。

  1919年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德国失败而告终。战后的一段时间里,哈伯曾设计了一种从海水中提取黄金的方案,希望能借此来支付协约国要求的战争赔款。此后,通过对战争的反省,他把全部精力都投入到科学研究中。1933年哈伯因为希特勒上台后的反对犹太科学家的纳粹政策而离开了德国,1934年在瑞士逝世。

  2)未能预测到后果的米勒。

米勒
  20世纪40年代之前,当大面积虫害困扰农业生产时,人们曾经几乎束手无策,蝗虫、螟虫等已成为农业生产的大敌。瑞士化学家米勒(P.H.Muller,1899-1965)于1939年首次将DDT制成用以防治棉铃虫、蚊、蝇等的杀虫剂,并申请了专利。1942年正式投放市场。这种杀虫剂能够独死活者扑灭危害作物、果树、树木、仓储和环境中的昆虫等。

  从40年代以来,全世界都广泛使用DDT。首先,这项发明贝立即用于战争,为预防昆虫传播的虫媒传染疾病尤其是用于控制疟疾和伤寒等做出了巨大的贡献,让千万参战的军人免受了疾病的侵扰。接着,DDT被广泛用于农业。因为消除了病虫害,农业大幅度增收,50年代末全世界大约有500万人因此免于饿死。

  米勒因为第一个合成了高效有机杀虫剂DDT,并广泛用于农业、畜牧业、林业和卫生保健事业,获得了1948年诺贝尔生理医学奖。

  令米勒始料未及的是,DDT的危害也逐渐显露出来。首先,昆虫体内产生了强大的耐药性,导致用量大幅度增加;第二,稳定高效曾被认为是优秀杀虫剂的一个特征,而正是这种特征导致农药残留,残留的农药进入生物体内逐渐富集后浓度增加产生毒性,结果是包括人在内的食物链动植物又受到了污染,大量动植物以及人类本身因此而死亡。

  1973年1月1日,美国正式禁止使用DDT,中国也于1983年正式禁止使用。

  5、科技伦理的理想原则:五个统一

  从以上讨论可以得出,现代科学家对于因科技成果应用而引起的社会伦理问题不应该回避而且也不可能回避,而应该采取积极影响和干预的态度,以保证科学成果的应用。

  实际上,伦理行为包括手段和目的的“利己”与“害己”或者“利他”与“害他”的选择[5]。对科学而言,所谓“利己”就是有利于科学、科学共同体的生存发展,所谓“利他”就是有利于科学以外的自然、国家政权、经济或者文化以及或它们关联的人类的发展。对科学家而,所谓“利己”就是有利于科学家自身及其研究课题、研究领域的生存和发展,所谓“利他”有利于科学家自身之外的科学领域、科学共同体以及相关联的社会环境的发展。

  无论从手段还是目的来看,科学和科学家都应该坚持“利己”和“利他”的和谐统一。因此,我们设想一个科学家在从事科学研究的时候应该遵循以下科技伦理的5项理想原则,尽管坚持这些原则是非常困难的。

  1)利益主义与人道主义的统一。利益主义原则要求科学研究首先是为人类谋福利的,把人类的利益作为评价和选择科技活动的准则。而这里的利益不是一个地区、一个国家的利益,而是全人类社会的整体利益。人道主义原则要求任何科学研究要尊重、维护人的健康和生命,至少不危及和损害人类的生存、健康和安全。当利益主义与人道主义发生冲突时,科学家的选择是坚持不伤害原则:对明显的危及人道的科学问题不参与,对隐含的伦理问题提出警示。

  2)人本主义与自然主义的统一。人本主义要求科学研究首先以人为中心进行,人类是自然界的主人,人类生存的目的主要是征服自然、改造自然。自然主义原则要求科学研究把自然界的生物和人类等同对待,把人类的“善”、“尊重”和“公正”等基本伦理原则扩大到生物界,主张重新确定人在自然界的位置。当人本主义和自然主义发生冲突时,科学家必须坚持适度和谐原则:在保证人类生存的前提下,科学家必须提出相应的技术措施,尽量减少对自然界的生物的破坏,对遭受破坏的生物进行及时的保护。

  3)爱国主义与国际主义的统一。科学是没有国界的,但科学家是有国籍的。祖国的利益高于一切,是一国科学家的基本素质。爱国主义原则要求科学研究把国家利益放在首位,国际主义原则要求科学符合大多数国家的利益。当国家利益与全人类利益一致时,科学家能够坦然从事科学研究。当二者发生冲突时,科学家必须做出选择:任何国家和地区的发展不能以损害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利益为代价,尤其是发达国家不能以损害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为代价,强国不能以牺牲弱国的利益为代价。

  4)个人主义和社群主义的统一。科技伦理要正确反映和体现个体与集体之间的这种辩证关系,一方面要承认个体的意义与价值,充分尊重个体的利益和权利,特别是个体生命的权利;另一方面,也必须肯定集体的意义与价值,坚决维护集体的利益和权利。要因时因地地估量各种具体情况,调节它们之间的关系,尽量使二者能够兼顾。科技伦理强调和坚持的是为最大多数人服务的原则,既包括在个体利益与整体利益一致时的多数人,也包括当两者之间发生矛盾冲突时,少数服从多数的那些多数人。

  5)现实主义和未来主义的统一。 现实主义者认为科学研究应该以人类目前的现状出发,首先是解决现实问题,未来主义要求科学研究要照顾到未来。现实主者义把人类目前的利益放在第一位,认为未来是不可预测的。未来主义则强调这一代人应当关注下一代人的可持续发展,不能以牺牲子孙后代的利益为代价。当现实主义和未来主义发生冲突时,科学家应该要坚持及时后补救原则:以现实的人类生存为第一要义,同时对破坏未来的种种后果提出预先的警示,并及时提供采取补救措施的技术路线。

注:
  1、除特别注明书名外,各章的篇头语都转引自宋建林主编的《智慧的灵光—世界科学名家传世精品》一书,改革出版社,1999年。

  2、例如,伦理涉及到人和自然,而道德只是涉及到人,也就是说伦理是一个包含道德、先于道德而存在的大概念,因此我们可以说生态伦理、太空伦理,但不能说生态道德、太空道德。

  3、转引自罗伯特·容克《比一千个太阳还亮——原子科学家的故事》,原子能出版社,1991年。P199。

  4、奥本海默著,胡新和译,《真知灼见——奥本海默自述》,东方出版中心,1998年,p179。

  5、王海明在《新伦理学》(商务印书馆,2001)一书中把人的伦理行为根据手段和目的的利己、利他、害己、害他划分为16大类型:完全利己、为己利他、害己以利他、损人利己、为他利己、完全利他、自我牺牲、害他以利己、利己以害己、利他以害己、害人以害己、利己以害他、利他以害他、害己以害他、完全害他。




本文有关信息:
《自牛顿以来的科学家——近现代科学家群体透视》
张九庆 著
收录时间:2002.04
来源:授权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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